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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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
税务机关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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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明确企业设在合作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的同时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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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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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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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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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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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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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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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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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